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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 关于印发《山西农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山西农业大学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教学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8-20

全校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的教学管理工作,促进大学生更高质量就业,现将《山西农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山西农业大学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教学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山西农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2.山西农业大学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教学管理的实施办法

山西农业大学

附件1:

山西农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创建良好就业环境,提高就业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现行就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毕业生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全校各部门、各单位都应给予高度重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和规定,着力提高教育指导和就业服务水平,努力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条为适应形势发展和就业工作的需要,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指导协调,学院具体承办,学生自主择业,教工积极推荐”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校采取积极措施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鼓励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和祖国需要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 国家计划招收的本科、研究生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采取“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单位。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在定向或委托单位就业。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组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宣传部、团委、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计财处、招生办公室、就业指导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档案馆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各学院负责人组成。

各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就业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分团委书记、毕业班班主任、就业辅导员等组成。各学院同时设立院级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中心由主任、副主任、就业辅导员组成,具体负责学院学生就业工作。

第七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上级有关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

(二)负责全校毕业生生源统计、资格审查和就业信息上报工作。

(三)开设《大学生就业指导》、《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创业基础》等课程,从就业形势分析、就业政策宣传、择业技巧指导、择业心理调适、职业生涯规划、创业基础训练等各个方面对毕业生进行系统的指导。

(四)负责就业洽谈会的组织实施,组织安排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为毕业生择业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良好的服务。

(五)收集、汇总并发布用人单位对我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

(六)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领取、发放、回收和审核工作。

(七)编制、报送和调整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方案。

(八)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组织实施毕业生派遣工作。

(九)负责往届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调整派遣手续的办理。

(十)做好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的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毕业生开展网络招聘活动。

(十一)组织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分析毕业生就业状况,反馈社会需求信息,提出改进就业工作和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建议。

(十二)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职业技能资格培训认证工作。

(十三)完成学校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职责

(一)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咨询和培训。

(二)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报送毕业生生源信息。

(三)做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管理、审核工作。

(四)组织毕业生参加双向选择洽谈会、用人单位招聘会,积极推荐毕业生就业。

(五)负责毕业生政审、鉴定,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学习成绩等情况。

(六)负责毕业生思想教育和文明离校教育工作。

(七)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逐步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经费投入,改善就业工作的基础条件,特别是加强就业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以适应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

第十条 学校要积极与用人单位取得广泛联系,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提高就业的数量和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制定《山西农业大学就业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学院年度就业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对年度就业工作考核前5名的学院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将年度就业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学院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当年就业率低于50%的专业减少下年度招生计划,就业率低于30%的专业停止招生。

第三章 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工作程序

(一)从毕业学年开学始,指导各学院通过组织班会、咨询会等形式,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及我省的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使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明确就业方向和目标;面向全校学生组织开设《大学生就业指导》、《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创业基础》等选修课;指导各学院举办就业讲座、报告会,提高毕业生的职业认知能力、择业技巧及求职应聘能力。

(二)9月份,接收学籍部门提交的毕业生生源数据;印制毕业生专业介绍宣传册,及时向社会公布毕业生生源信息。

(三)10月份,指导各学院按规定发放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对所填内容认真审核。

(四)10月至次年6月底,组织协调各学院举办校园招聘会,及时收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做好学校就业信息网的建设及维护工作,开通网上择业平台,方便毕业生网上求职应聘;做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审核盖章工作;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和用人单位需求情况调查,为学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据;走访用人单位,开拓就业市场,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五)11月底,对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六)次年5月份,举办各学院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汇报交流会。

(七)次年6月初,安排全校就业派遣工作。

(八)次年6月中旬,收集和汇总各学院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

(九)次年6月底,完成全校就业方案审定工作,将相关材料移交档案馆及保卫处。

(十)次年7月初,完成首次派遣并将就业报到证交各学院发给毕业生本人。

(十一)全年做好毕业生日常调整派遣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工作程序

(一)从毕业学年开学始,按照学校安排,举办就业讲座、报告会、咨询会、宣讲会,组织班会,向毕业生宣传国家、省和学校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规定,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同时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开展“面对面”就业咨询和“一对一”就业帮扶活动,实现毕业生就业质量的提高。

(二)10月份,向毕业生发放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并指导毕业生准确填写;协助学籍管理部门做好毕业生生源地确认工作。

(三)10月份至次年6月底,组织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会、网络招聘会;期间,做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审核盖章工作;开展院企合作,建立、巩固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密切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确保我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稳定。

(四)11月份,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资料汇总整理工作,迎接学校就业工作年度考核。

(五)次年6月份,收集毕业生就业派遣相关材料,编制本学院就业方案,按规定时间报就业指导办公室审核。

(六)次年7月初,到就业指导办公室领取首次派遣就业报到证并向毕业生发放;组织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确保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

(七)协助就业指导办公室做好毕业生日常调整派遣工作。

第十五条毕业生的就业程序

(一)9月份,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就业讲座、报告会,了解各项就业政策,收集多种就业信息,为求职择业做好充分准备;准备个人简历,按要求填写就业推荐表及就业协议书。

(二)10月份,配合学院完成生源信息确认工作。

(三)10月至次年6月底,积极参加校园招聘会、网络招聘会或各地举办的供需见面会,达成就业意向,签定就业协议书;积极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招录考试。

(四)次年6月初,将升学录取通知书或签定好的就业协议书或就业合同书或择业代理协议等相关派遣材料交回所在学院。

(五)次年7月初,领取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等;做到安全文明离校;离校后及时到派遣单位报到。

第四章 信息发布和供需洽谈

第十六条 学校、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应注意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通过就业网站、QQ、飞信、就业信息海报栏等途径及时向毕业生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校园招聘洽谈会一般由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举办,小型的专场招聘会也可委托各学院承办。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聘我校毕业生须履行需求信息登记手续,在校内举办招聘活动,须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获得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批准。

第十九条 双向选择、供需见面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得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第五章 就业协议书和推荐表

第二十条 毕业生就业须由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经学院审核盖章后,到校就业指导办公室鉴证登记。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须使用山西省统一印制的协议书。自制、复印或使用其他协议书无效。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学生、用人单位、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实行规范化管理,每个毕业生只发一套,毕业生个人与协议书编号实行对应登记管理制度。一般在第四学年的11月,由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通过学院发给毕业生。

第二十二条 就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效力,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违约,否则,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定录用关系的唯一凭证,毕业生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签订就业协议执行如下程序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署意见、签名、盖章。

(二)学院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对就业协议书登记、审核、盖章。

(三)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登记后,由毕业生本人将签证合格的一份就业协议书交学院就业辅导员,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

第二十四条就业协议书生效列入就业方案后,若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出现争议,可由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或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当事人也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协商解除就业协议,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采用伪造、作假、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学校为毕业生联系用人单位出具的有关毕业生本人情况的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在校表现情况、自我鉴定、推荐意见等,其内容的填写要求真实、准确。《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学院审核,就业指导办公室签署意见盖章后生效。

第六章 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

第二十七条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帮助学生了解国家就业政策和形势,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观念,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做好职业生涯规划,保证毕业生顺利就业和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第二十八条 教育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课堂教学、报告会、咨询辅导、模拟训练等多种形式进行。在就业创业指导中,要教育毕业生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之间的关系,自觉服务国家和社会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院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应做好日常性的就业创业指导、咨询和服务,特别是就业困难的学生,要采取“一对一”的帮扶,切实解决毕业生求职择业过程中出现的困难。

第三十条学校将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列入教学计划,由教务部门统一安排,面向全校学生开设《大学生就业指导》、《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创业基础》等课程。就业指导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师选配由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

第七章 毕业教育与毕业鉴定

第三十一条 从结束全部教学任务到毕业离校为毕业教育阶段。毕业教育是学生在校期间重要的一项教育活动,要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毕业生的纪律要求和日常管理,保证学校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稳定,使毕业教育和毕业生离校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二条 就业指导办公室协同学生处等部门做好毕业教育工作,重点加强毕业生人文精神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创业教育、成长成才教育、社会适应教育、诚信敬业教育等,提高毕业生综合素质,促进毕业生更好地就业。

第三十三条 毕业鉴定是学生毕业时,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对其做出的组织鉴定,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情况的综合评价。鉴定的各项内容要客观实际、准确无误。

第八章 编制就业方案与办理毕业派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应按照上级就业工作部门的要求,编制并按时报送毕业生就业方案。就业方案编制的依据为经省教育厅审定的毕业生派遣数据库和经就业指导办公室鉴证登记的就业协议书、就业合同、灵活就业证明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就业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就业工作部门审定的就业方案及时进行派遣。一般情况下,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办理完毕后通过学院就业辅导员发放至毕业生。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凭报到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学生党员、团员通过党组织、团组织接转党、团关系。

第三十七条 考取第二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应在学校报送就业方案前向所在学院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告升学情况,递交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同时上缴空白就业协议书。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后确认读研的,协议内容还应包括当事人双方就同意毕业生读研事宜达成一致的条款。否则,毕业生须与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

考取第二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报送就业方案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提交申请书,以及录取院校出具的退学证明或未录取(注册)证明,经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回生源所在地就业。

第三十八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学校可将其档户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毕业离校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派回生源地,学生的户籍、档案关系一并迁回,由当地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就业手续。凡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毕业生与生源地以外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仍由学校为其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第四十条 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学校于每年六月底或七月初集中办理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派遣手续。

第九章 调整与改派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变更就业单位,应向校就业指导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递交相关解除原就业协议的材料。得到批准后,毕业生可申领就业协议书,按程序重新签订就业协议。

第四十二条 凡毕业时派遣到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其调整改派须在毕业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逾期学校不再受理改派事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毕业生系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以上级文件和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校行字[2005]2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山西农业大学

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教学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大学生中开展就业创业教育的精神,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的教学管理,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我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课程内容。根据有关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我校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包括《大学生就业指导》、《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创业基础》三门课程。

第二条 课程性质。大学生就业指导课是面向在校本科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主要是帮助学生全面了解国内的就业形势,掌握有关大学生就业的方针政策,转变就业观念,做好职业规划,熟悉就业程序,掌握就业技巧,鼓励自主创业,为学生顺利就业做好教育指导。

第三条 教师聘任。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的主讲教师由长期从事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或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的同志担任。每学期初,凡符合以上条件,准备充分、愿意讲授该门课程的同志,到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申请,经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课程安排。大学生就业指导课列入学校教学计划,每门课教学时数为24学时,主要采取课堂讲授的方法。教学时间和地点由教务处通过下发教学任务书的方式确定,任课教师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授课。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的教材由就业指导办公室根据教育部教学大纲的要求统一指定,各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任务书的要求备课授课。

第五条 教学管理。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的教学管理工作由教务处和大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共同负责。教务处负责学生选课、排课,教学任务书的下发,教学质量的检查,教学工作量的审核。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任课教师的资格审查,教学大纲的制定,教学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就业指导办公室下设一个就业指导教研室,组织《大学生就业指导》、《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创业基础》的任课教师共同修订教学计划,举办培训学习,开展教学难点、重点以及教学效果的研讨。

第六条 教学考核。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的教学考核内容要参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要求,在结课后统一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灵活有效的考核方式,评定、登记每个学生的学习成绩,就业指导办公室汇总审核后,将学生学习成绩报送教务处,计算学分。

第七条 工作量计算。承担大学生就业指导课教学工作的教师根据学校的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工作量。教师工作量登记表由个人根据教学任务书下达的授课时数如实填写后交回就业指导办公室,经就业指导办公室核准后统一报教务处审核。未经以上审核程序的大学生就业指导课教师工作量学校不予承认。

第八条 本办法由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