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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农业大学AB岗工作制度》 《山西农业大学首问负责制度》《山西农业大学一次性告知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2-07-16

全校各部门、各单位:

经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山西农业大学AB岗工作制度》《山西农业大学首问负责制度》《山西农业大学一次性告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学校将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

附件: 1.山西农业大学AB岗工作制度

2.山西农业大学首问负责制度

3.山西农业大学一次性告知制度




                          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7月4日



附件1:

山西农业大学AB岗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岗位管理,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分工科学、责任明确,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的实施方案》(农大党字〔202189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各部门。

第三条  AB岗工作制度是指原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为A岗,在A岗责任人因出差、开会、病(休)假等情况离岗期间,确定顶岗的人员为B岗,由B岗人员代替A岗人员履行职责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推进AB岗工作制度;各部门重要岗位均要建立AB岗工作制度,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条 确定的AB岗人员要相互熟悉对方的岗位职责,避免出现顶岗不顶用等现象。

第六条  AB岗的工作职责:

(一)A岗责任人离岗前,必须提前做好工作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A岗责任人离岗期间要保持电话等通讯工具畅通。

(二)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并对A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的责任。向A岗责任人移交工作时,应详细报告顶岗期间处理的事务及有关情况。顶岗期间,若遇无法把握、无法处置或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当及时与A岗责任人沟通联系或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处置。

(三)B岗责任人可以为1-2人,如AB岗责任人同时不在岗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协调安排,确定顶岗人员;如AB岗责任人同时短暂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将去向及时告知所在部门有关负责人,并托付同部门工作人员照看联络。

第七条 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明确AB岗责任人的相应职责,并有计划地对备岗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可采取集中学习培训,也可以A岗向B岗单独指导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AB岗责任人擅自离岗、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应给予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九条 各院(所)请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山西农业大学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机关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管理质量,增强服务意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的实施方案》(农大党字〔202189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度是指服务对象来电、来信或来人到机关各部门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问责任人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承办部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个接听来电、接收来信、接待来访的工作人员。在来访接待中,当两位以上工作人员一起被询问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按照规范及时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程序、要求及大概期限等;能马上办理的,第一时间办结;不能马上办理的,要向来电、来信、来访人耐心说明情况,作出预约处理,限时办结。

(二)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但又属于本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帮忙联系有关承办人进行处理;若有关承办人外出开会、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必须认真记录来电、来信、来访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等,并负责转交有关承办人,或报告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处理。

(三)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给予解释,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帮助来电、来访人与有关承办部门、单位取得联系或主动告知有关承办部门、单位所在位置、联系电话等。

(四)属于业务不明确、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汇报,帮助落实处理。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和要求,首问责任人都有义务给予答复。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来电、来访人办事或咨询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主动热情、文明礼貌、优质高效、清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来电、来访人不接待、置之不理、推诿扯皮;

(二)把来信束之高阁、置之不理;

(三)该办不办、有意刁难、设置障碍,责任意识淡漠、工作效率低、服务态度差。

(四)其他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首问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首问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对首问责任制度落实不力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部门或个人,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八条 各院(所)请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山西农业大学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的实施方案》(农大党字〔202189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来电、来信或来人到机关部门办理有关事务、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咨询和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的主要内容为服务对象所办事项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或示范文本,以及相关事项办理的方式、程序、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时限和有关注意事项等。

第五条 机关各部门需制作详细业务流程图、资料清单以及办公室成员分工和岗位职责告知栏,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布或张贴到办公室醒目位置。

第六条 在经办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资料,符合即时办理规定的应即时办理;手续、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暂不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手续、材料和不予受理的理由;不在职责范围内的,经办人应主动负责协调或引导,一次性告知承办部门、人员和相应流程。

第七条 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办事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并给予满意答复。

第八条 办事人员补齐手续或材料后,经办人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第九条 一次性告知一般采用口头形式,如果办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有关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

第十条 对需规范程序和补充材料后补办的业务,经办人要做好回访工作,并及时记录。

第十一条 一次性告知义务是经办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对未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办事人员往返两次以上,被办事人员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 各院(所)请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