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性质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作为学校列入派遣计划依据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存一份作为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差异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定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证据。 2、《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何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定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备注条款中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定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三、关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从省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发放到各学院,由各学院负责管理,在就业协议书使用过程中,各学院必须认真做好登记,并将登记表保管好备查。 2、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学生需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须在《山西日报》登报声明作废后,给予补办,所需费用由毕业生自行承担。 3、毕业生在同一时期都只能持有一份就业协议书,如果想领取第二份协议书,则必须先解除第一份协议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4、签订就业协议书程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确定用人意向→毕业生填写本人基本情况并签名→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填写协议书内容→用人单位填写基本情况并盖章→毕业生拿协议书回学校鉴证、盖章→毕业生及时将协议书单位联返还单位。 5、学生使用就业协议书是否符合规定、签约是否有效,由各学院负责审核、登记,并交就业指导办公室审批加盖公章后。 6、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未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的,派遣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7、学校发给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因升学、自主创业、出国等原因不需要使用就业协议书的,应退还学校。由于私自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8、各学院在毕业生离校前应将因升学而不使用的空白协议书收回并上交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
四、毕业生违反《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责任
1、毕业生不得多方签约,若违反就业协议,由其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2、毕业生由于重新签定就业协议而需要与原签约单位违约,必须与原签约单位解除协议,如果所签协议已经当地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同意的,还必须经当地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同意解除协议。 3、协议解除后毕业生应书面向各学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各学院签署意见后上报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经就业指导办公室同意后方可重新领取协议书、重新签约。毕业生不是由于重新签定就业协议等主观原因提出违约,原则上不予批准同意。毕业生不得2次违约。毕业生违约学院不收取任何违约金。 4、报考研究生或公务员的毕业生在签定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研究生或公务员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在就业协议书上备注“本人已报考研究生或公务员,若被录取本协议自动作废”字样。研究生或公务员考试被录取后,应及时告之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学校出示证明。凡未告知、未协商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