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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农业资源与环境实验教学中心仪器损坏的赔偿制度 (2016修订)
2016-08-10 15:29  

为了增强师生爱护仪器设备的意识,加强实验物资器材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国家财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保证本科教学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培养学生良好学风,提高学生的科学素质,提高实验仪器的使用效率,特制定仪器赔偿制度。各所属实验室要严格执行。

第一条 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应制定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条 实验课指导教师要对学生进行爱护仪器的教育,认真讲解仪器操作方法。

第三 由于学生的操作不当造成大型仪器损坏,根据损坏和可修复程度,由学生做相应赔偿,如赔偿仪器修理费。

第四条 设备损坏、丢失等事故发生后,对知情不报者、有意隐瞒者、有意包庇者、扩大或缩小事故情节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 实验课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实验后认真检查仪器。若仪器损坏后,任课教师未能及时发现,由实验指导教师按学生赔偿数的50%赔偿。各实验室应建立仪器和工具使用的交接制度,以便分清责任。若仪器损坏,实验指导教师与实验员无交接记录,则由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员共同赔偿。

第六 贵重的仪器要由仪器负责人统一保管,实行登记制度。使用后要及时交接,谁损坏谁负责赔偿。若损失而又无交接记录的,由实验指导教师和仪器负责人共同赔偿。局部损坏或丢失配件而致使整机报废的,应按整机价值赔偿,损坏、丢失仪器设备配件,但不致造成设备报废者,只赔偿零部件的价值。

第七条 多人造成损坏、丢失等责任事故时,分清主次,合理分担赔偿费用。

第八条 下列情况可免于赔偿: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经批准试用特殊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因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第九 中心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要认真负责,随时抽查仪器的使用情况与完好率,遇到问题,及时解决。实验员应及时向中心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汇报仪器的损坏与赔偿情况。确保仪器的赔偿制度的贯彻执行。


山西农业大学农业资源与环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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