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化学药剂不得混放。均须置于保险柜中保存,排放整齐。
第二条存放药品要专人管理、领用,存放要建帐,所有药品必须有明显的标志。药品对字迹不清的标签要及时更换,对过期失效和没有标签的药品不准使用,并要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条使用剧毒物品必须根据研究任务和使用数量,各实验室或课题须提出采购计划,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由采购人员统一购置。
第四条各实验室使用的剧毒物品应指派专人保管,存放剧毒物品的药柜应坚固、保险、要健全严格的领取使用登记。保险柜应由两位管理员保管钥匙,钥匙不得借与他人。管理人员对剧毒药品没有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定期称量,检查包装。
第五条领取剧毒化学品时,需要两位管理员同时在场,否则不得领取。领取时,由两位管理员负责核查领用量,剩余品存入保险柜中保存。填写《剧毒化学品使用发放记录》,双方签字认可,记录保存至剧毒品用完后5年。
第六条储存的易燃易爆物品应避光、防火和防电等,实验室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制定合理的储存量,不许过量且包装容器应密封性好。存放剧毒化学品的保险柜应单独置于剧毒化学品室中,设置明显标志。剧毒化学品室应配备防盗门和防盗窗,并具有方便取用的消防设施。
第七条遇水能分解或燃烧、爆炸的药品,钾、钠、三氯化磷、五氯化磷、发烟硫酸、硫磺等不准与水接触,不准放置于潮湿的地方储存。
第八条严禁子啊剧毒药品存放室内休息、饮食、抽烟,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第九条若发现剧毒化学药品丢失,中心主任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时态严重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立即处理,不得拖延。使用完毕的剧毒品内包装材料或剩余试液严禁随意丢弃,严禁私自藏于实验室,应交由剧毒品保管人员处置。
山西农业大学农业资源与环境实验教学中心
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