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教学中心下设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本科实验教学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加强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相关专业的实验教学任务,并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把培养高质量的合格人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作为工作重点。
第三条 根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应和各专业教研室紧密协作,承担教学或实验教学任务的,应具体负责制订教学或实验教学计划与大纲,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四条 要重视和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技能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室要向师生开放,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课外研究活动。
第五条 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和专业教研室一道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加强设计实验、课题实验,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创造力。
第六条本着节约和集优化原则使用经费;每次领取实验耗材请索取清单,当场结清帐目,切勿积欠;在实验耗材清单上注明经手人和实验课名称,清单由中心统一保管;请实验室工作人员及时记录并统计各实验课程的消耗,建立详细的实验消耗品台账。
第七条为了严格管理中心的仪器设备和药品试剂,保障正常实验工作开展,一切物品在借出之前必须办理好下列手续,否则,物品严禁出门,并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填写物品借条,并填写完整物品信息,凡不清楚的均不借出; 必须中心主任批准;必须在电脑中备案。
第八条根据实验室功能分布,负责准备实验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为相应实验室的安全卫生责任人;各实验室工作人员定期安排学生负责卫生工作,每日都要检查水电,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确保实验室安全以及实验的正常运行;各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各自实验室的消防和安全设施的维护、定期更换。
山西农业大学农业资源与环境实验教学中心
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