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处分决定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不得撤除。处分决定送达违纪学生后,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达违纪学生的,申诉期限自公告期期满之日起计算。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学生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作出书面答复。对学生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实情况,确认是否受理。对于受理的情况,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给予答复。具体办法按《山西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细则(试行)》执行。